在新一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在认识和操作层面存在的不良倾向,谨防科技成果转化陷入新的误区。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一个近年来被广泛关注的观点。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指标存在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我国也并未公布官方数字和统计标准,因而“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具体数值存在争议,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并没有被高估。事实上,仅从专利平均维持时间较短、未缴纳年费成为专利失效的主要原因等就足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量的职务科技成果往往根本没有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创造成果,更要从成果中获利。大量事实表明,技术经济性、市场适用性、产品管理与营销等非技术性因素往往是决定成果是否能成功转化并实现利润的关键。对于处于创新追赶阶段的国家,传统动能改造和产业层次提升需要一个过程,在转化过程中尤其需要更加注重非技术性因素。不能片面地认为突破性技术就必定带来产业化成果,更不能引导企业只盯着“前沿性技术”却不评价技术本身的适用性等问题。较为极端地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奖励比例,可能会扭曲收益分配机制,忽略技术转移方和高校院系等组织的应有分配。技术转移方在优化科技成果配置中具有特殊地位,如果忽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受损的还是科技成果供需双方。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为以“协议定价+内部公示”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合法保障。第三方评估并非唯一选择。应该看到,鼓励高校院所及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是为了提高成果转移转化的成功率,并不是鼓励大学自办企业。高校与企业、教师与老板,在功能设定上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大学和教师应坚守创造和扩散知识的本职工作。其实,高校在剥离下属企业或不办企业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授权使用/专利入股+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转化。